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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秩序·责任

1999-02-05 来源:光明日报 万俊人 我有话说

多极化不仅使得世界范围里的文明多样性和文化多元化趋势日见突出,而且也使得绝大多数“民族-国家”或文明(文化)区域内部面临着如何进行其自身政治、经济、文化之结构性调整的时代难题,并因此使得多种异质或异形的政治民主道路、市场经济模式和文化价值类型的差异极为彰显。于是,社会秩序重建及其公正基础的问题便凸显出来,并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社会秩序问题最集中地体现为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所体现的正义合法性问题,它至少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社会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就国际情形言,这种公平分配主要表现为资源和利益的分享),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二是社会基本价值(效率创造)与价值分配(利益分享)的有效合理,它是衡量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实质性评价标准;三是多元文化之间的平等、理解和宽容,它在更深远的意义层面上,构成了社会公正的内在尺度和价值维度。如果人们承认秩序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必要乃至根本条件之一,那么正义或公正就是社会秩序的伦理本质。

当今,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民族-国家,抑或诸文明或文化区域内部之所以产生对秩序和公正的强烈要求,正是由于当代社会所出现的新的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直接产生了对建立社会新秩序(包括公正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内在伦理要求;诸文明类型和诸文化传统之间的平等交往、平等对话、相互尊重和宽容的理解要求;以及各国家间、民族间和区域或共同体间平等尊重、公平对待的普世伦理要求,等等。同时,对于各民族-国家内部而言,特别是对于正处在现代化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秩序及其公正的伦理要求有着更为急迫的现实意义。

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一场艰巨的现代化运动,它必然带来且实际上已经带来了社会生活秩序的调整和改革,其实质内容是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是社会经济利益或各种社会善的重新分配,它将使整个社会权利和义务重新安排。以何种方式重新分配和安排社会的有限资源和基本善(包括各种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才是有效而又公平的?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建立新型的正当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这一秩序的价值基础仍然是社会公正。一种既能够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又能够确保社会利益(权利)和责任(义务)之公平合理安排的社会生活秩序才具有普遍而坚实的正当合法性,也才合乎现代社会的正义伦理要求。所谓社会正义伦理,最根本地说,即是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伦理。它的基本要求在于,任何一个道德的社会,都应该以充分有效而又公平合理的方式,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及其实现;保证社会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达到整个社会运行的合理有序。这一点无疑应当成为我们各项社会改革的根本道德维度和评价标准。

全球一体化趋势下的国际新秩序当然也应有其公正的道德维度。然而,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文化传统和各个不同政治文化主体的能力等多面差异,常常导致国际和民族间交往行为的不平等和非正义。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和此起彼伏连续不断的民族冲突或区域战争,归根到底都是这一原因所造成的后果。当今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和区域性战争掩盖下的政治强权、经济权力,以及文明霸权的争夺,同样也是这一原因的结果。由于缺乏且事实上也难以建立起一个如同民族-国家一样的国际性政治管理实体,国际秩序的构成过程更难于获得较高程度的普遍正义的合法性和道德性的支持,因而最终难以形成具有普遍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秩序约束力。

人类在20世纪得到了深刻的道德教训:无论我们在物质财富和科技进步上取得了多大的成就,但我们因社会的严重失序而付出了过于高昂的代价,数以亿计的生命在我们自己发动的战争中无辜牺牲,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先后经历过不同程度的社会动荡。我们不仅未能创造出一种公平合理的人类社会新秩序,而且连我们自身应有的作为个人、作为家庭成员、作为社群分子、作为国家公民和作为人类一员的基本美德和责任也遗失或“遗忘”(海德格尔语)得差不多了。由此看来,在人类即将叩响21世纪的大门前,有必要反省一下自身的伦理责任,整理一下我们作为人和人类的基本德性,最重要的是一种对于自己也对于他人、对于民族和国家也对于人类世界、对自我的权利也对于非我的义务的真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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